随身携带物品
持头等舱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票的旅客,每人只能携带一件物品。上述两项每件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总重量不超过5公斤。超过规定件数、重量或体积的限制,要按规定作为交运行李托运。
免费行李额 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交运行李的限额为: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交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利器或凶器。
不准在交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交运行李内夹带机密文件、资料、外交信袋、有价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磁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承运人对交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行李包装 交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4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承运人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此项行李发生损坏或丢失,承运人按声明价值赔偿。
安全检查 在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含交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承运人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旅客自愿保险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